安徽省人民政府
關于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職工安置方案應明確涉及職工情況、職工分流安置方式、勞動關系處理、經濟補償支付、償還拖欠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職工安置資金來源渠道、促進再就業等內容,按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后公布實施,并報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管、財政部門備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斜紋不銹鋼網
皖政〔2016〕5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根據中央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扎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皖發〔2016〕21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民政部、國資委、全國總工會《關于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32號)要求,現就我省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斜紋不銹鋼網
一、總體要求
堅持企業主體、地方組織、依法依規的原則,更多運用市場辦法,因地因企制宜,分類有序施策,通過鼓勵企業挖潛消化一批、落實崗位補貼穩定一批、實施內部退養分流一批、組織崗位對接就業一批、落實扶持政策創業一批、提供援助服務托底一批,穩妥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維護好職工和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兜牢民生底線,扎實增進人民群眾的獲得感,為推進我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主要任務
(一)鼓勵企業挖潛消化一批。支持企業利用現有場地、設施和技術,通過轉型轉產、多種經營、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培訓轉崗、開展“雙創”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對企業為促進職工轉崗安置開展的職業培訓,可按規定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200-1300元/人的職業培訓補貼。支持兼并重組后的新企業更多吸納原企業職工。對政策性關閉的企業,從失業保險省級調劑金中給予職工安置補貼。
(二)落實崗位補貼穩定一批。支持企業通過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協商,采取協商薪酬、靈活工時等,穩定現有崗位。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按規定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崗補貼。斜紋不銹鋼網
(三)實施內部退養分流一批。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再就業有困難的,在職工自愿選擇、企業同意,并簽訂協議后,可實行內部退養。由企業發放生活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企業主體消亡的,可通過預留社會保險費和生活費、由所在市政府指定的機構代發生活費方式實行退養。
1. 免繳3項社會保險費。對退養人員,免除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個人按規定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
2. 增補穩崗補貼。統籌地區可以在不超過當年征收失業保險費50%限額內,由失業保險基金根據退養人數適當增補穩崗補貼。
3. 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根據企業退養人數,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適當社會保險補貼。
4. 退養人員應在企業職工安置方案通過時一次性確定。
(四)組織崗位對接就業一批。斜紋不銹鋼網
1. 提供精準就業服務。全面了解擬分流職工的技能水平、就業愿望、崗位需求等情況,制訂再就業幫扶計劃,舉辦專場招聘會,讓職工獲得更多的轉崗就業機會。
2. 實施“就業新起點”計劃。為失業人員及時辦理失業登記,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給予800元以內的求職補貼,免費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咨詢等“一對一”就業服務。
3. 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對有培訓意愿的職工和失業人員,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重點開展訂單定向技能培訓,確保“培訓一人、就業一人”。對就業困難人員,培訓期間給予生活費補助。
4. 支持企業吸納就業。用人單位招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簽訂12個月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領未領失業保險金的一定比例給予用人單位不超過每人5000元的就業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市確定。
5. 組織轉移就業。對鋼鐵、煤炭企業較為集中的市及獨立工礦區,開展跨地區或跨行業就業崗位對接和有組織的勞務輸出,通過公開招標、委托等方式,動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組織職工或失業人員轉移就業,根據組織就業的人數,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一次性獎勵,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
(五)落實扶持政策創業一批。斜紋不銹鋼網
1. 提供創業服務。對有創業意愿的職工和失業人員,提供創業培訓,有針對性地提供創業指導、項目咨詢和跟蹤服務。
2. 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對從事個體經營或注冊企業的,按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場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3. 鼓勵失業人員創業。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自主創業的,可申領創業補貼,標準為其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金和同期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繳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上述新創辦企業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6個月的,可申領5000元創業成功補貼。
(六)提供援助服務托底一批。
1. 實施就業援助。對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提供“一對一”就業援助,確保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服務,根據服務成效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是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5項社會保險費用(不含勞動者自己繳納部分)。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每人每月給予250元養老保險補貼、60元醫療保險補貼。
2. 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就業的大齡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通過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給予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以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5項社會保險費用為標準(不含勞動者自己繳納部分)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按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地低工資50%的標準給予勞動者,按每人每月100元標準給予用人單位。
三、保障措施 斜紋不銹鋼網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中的職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各地要更加關注就業問題,把職工安置工作作為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重中之重,納入整體改革方案。要在各級政府化解過剩產能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民政、國有資產監管、工會等部門和組織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籌本地區職工安置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督促政策落實,開展工作調度。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負責國有企業職工安置工作,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共同審核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協調處置突發問題。財政部門負責資金保障工作。對涉及職工人數多、安置任務重、穩定壓力大并可能引發不穩定因素的地區和企業,有關部門要及早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報告。
(二)指導企業制定職工安置方案。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并落實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應明確涉及職工情況、職工分流安置方式、勞動關系處理、經濟補償支付、償還拖欠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職工安置資金來源渠道、促進再就業等內容,按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后公布實施,并報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管、財政部門備案。
(三)落實政策和資金保障。落實失業保險待遇和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企業職工、失業人員享受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所需資金,可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其中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的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補貼時年齡為準)。中央財政下撥的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由省統籌用于解決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中企業職工安置問題。
(四)妥善處理勞動關系。企業實施兼并重組吸納原企業職工的,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職工在企業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在現企業的工作年限;職工轉崗安置或內部退養的,雙方協商一致后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在被依法宣布破產、責令關閉或決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體消亡的,應與職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職工可自愿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預留社會保險費和生活費。企業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償還拖欠職工在崗期間的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要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妥善處理好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加強社會保障銜接。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對符合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應按規定納入低生活保障范圍。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重新就業的,新就業單位要為其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社會保險關系及檔案轉移接續手續,原企業及存檔單位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對未被其他單位招用的人員自愿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執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規定,妥善解決工傷人員的待遇問題。
(六)注重宣傳引導。要重視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工會等作用,深入宣傳化解過剩產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宣傳職工分流安置政策,引導分流安置職工認清形勢、轉變觀念,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動參與改革。要推廣職工安置工作先進典型經驗,發揮示范帶動作用。要加強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耐心細致解讀政策,不回避問題,不激化矛盾,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努力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本實施意見的各項政策實施期限暫定為2016—2020年。具體實施細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部門另行制定。
附件:重點任務分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重點任務分工
序號 |
工作任務 |
責任單位 |
|
鼓勵企業挖潛消化一批 |
1 |
支持企業利用現有場地、設施和技術,通過轉型轉產、多種經營、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培訓轉崗、開展“雙創”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員。 |
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排名第一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
2 |
對企業為促進職工轉崗安置開展的職業培訓,按規定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省總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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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支持兼并重組后的新企業更多吸納原企業職工。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 |
|
4 |
對政策性關閉的企業,從失業保險省級調劑金中給予職工安置補貼。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 |
|
落實崗位補貼穩定一批 |
1 |
支持企業通過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協商,采取協商薪酬、靈活工時等,穩定現有崗位。 |
省總工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 |
2 |
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按規定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崗補貼。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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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內部退養分流一批 |
1 |
支持企業實行內部退養,由企業發放生活費。 |
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總工會 |
2 |
企業主體消亡的,可通過預留社會保險費和生活費、由所在市政府指定的機構代發生活費的方式實行退養。 |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 |
|
3 |
對退養人員免除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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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由失業保險基金根據企業退養人數適當增補穩崗補貼。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
5 |
從就業補助資金中根據企業退養人數給予適當社會保險補貼。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
組織崗位對接就業一批 |
1 |
全面了解擬分流職工的技能水平、就業愿望、崗位需求等情況,制訂再就業幫扶計劃,舉辦專場招聘會。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總工會 |
2 |
實施“就業新起點”計劃,為失業人員及時辦理失業登記,發放求職補貼,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 |
|
3 |
對有培訓意愿的職工和失業人員,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 |
|
4 |
支持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就業。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
|
5 |
開展跨地區或跨行業就業崗位對接和有組織的勞務輸出。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 |
|
落實扶持政策創業一批 |
1 |
對有創業意愿的職工和失業人員提供創業服務。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 |
2 |
對從事個體經營或注冊企業的,按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場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物價局 |
|
3 |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自主創業的,可申領創業補貼。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
|
提供援助服務托底一批 |
1 |
對就業困難人員要建檔立卡,提供“一對一”就業援助,確保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 |
2 |
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就業的大齡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通過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
|
加強組織領導 |
1 |
建立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協調機制。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 |
2 |
對涉及職工人數多、安置任務重、穩定壓力大并可能引發不穩定因素的地區和企業,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
各市人民政府、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 |
|
制定職工安置方案 |
1 |
指導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職工安置方案,按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后公布實施。 |
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各市人民政府 |
落實政策和資金保障 |
1 |
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就業補助資金、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統籌用于解決企業職工安置問題。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各市人民政府 |
妥善處理勞動關系 |
1 |
指導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妥善處理勞動關系。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省國資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
加強社會保障銜接 |
1 |
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
2 |
對符合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按規定納入低生活保障范圍。 |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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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妥善解決工傷人員的待遇問題。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總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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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宣傳引導 |
1 |
深入宣傳職工分流安置政策,推廣職工安置工作先進典型。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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